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 夏先鹏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在陆地上,也可能发生在海面上。对于海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进行责任认定?长期以来有何难点?又如何解决?2021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夏先鹏对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优化路径。
“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法律属性上并无差异,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两类事故认定书都应当作证据处理,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海事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已就此取得基本共识。”夏先鹏介绍。
据悉,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作出《关于对的复函》(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复函”),确认了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行政法的可诉性。夏先鹏表示,此项确认明显有违“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基本原则,有悖海事司法实践取得的长期共识,易引起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
因此,夏先鹏建议,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方式,不将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尽早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适当方式废止最高院复函。
他介绍,《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其结论意见也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仅已经由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工作答复的方式明确了其在行政法上的不可诉性,在实践中仅就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据悉,2020年12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技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完全相同,其修法目的就在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同步,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目前该修订草案已经过一读,可以预见包含本款规定的修订草案将获得审议通过,届时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回到原来的司法实践。”夏先鹏关切地说。
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夏先鹏表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受损时,可以对作为证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就此进行审查处理。否则,由于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诉讼的审理角度和范围的差异性,将极易造成行政诉讼程序的空转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急需获得损害赔偿的受损失一方造成长久的时间拖延。
“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营造良好的海事司法环境。”夏先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