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全国两会的热词。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河北省委会副主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十四五”开局之年的法治中国建设。在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等都作了重要阐述。
为更好发挥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甄树清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提出建议——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辖、起诉期限、调解规定的部分内容。
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甄树清委员列出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以来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较多,也就是在行政机关应诉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各级法院案件负担倒金字塔问题愈加突出,大量二审、申请再审案件涌进高院、最高法院,大量基层法院行政法官反而无案可办或转办民事、执行案件;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曝出身份被他人冒用骗取结婚登记(“被结婚”)案件,由于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暴露较迟,相当一部分“被结婚”当事人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时,距结婚登记作出之日已超过五年,其起诉请求撤销结婚登记,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被老板”等案件也存在同样问题;还有无法实现应调尽调的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辖、起诉期限、调解管辖规定的部分内容,甄树清提出四点修改建议:
一、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条款。将第三条第三款改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予以公告;(二)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二、下调部分案件的管辖级别。将第十五条第一项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房屋征收行为(补偿行为除外)或其他易引发干预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增加最长起诉期限的例外条款。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改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身份等提起诉讼的不宜受最长起诉期限限制的案件除外。”
四、全面适用调解。将第六十条改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决定、拆除程序、执行模式部分内容。
甄树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施行以来,在实践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属于法定必经程序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标准不统一;违法建筑拆除期限过长,不利于受损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及时得到修复,造成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程序正义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失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具体执行方式规定不明确,造成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影响了执行效率。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三点修改建议:
一、明确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二款修改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明确违法建设的公告期限和拆除期限。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在公告期限内对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增加“裁执分离”的相关规定。可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增加第二款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