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帷幕。近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副院长孙洁今年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创新平台就业管理。
孙洁认为,平台就业是发展中的新事物,性质复杂,可供借鉴的经验不足。大部分国家平台就业比例低。平台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地点一体化,对工伤认定具有很大挑战性,甚至具有颠覆性质。
基于上述分析,孙洁提出加强平台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思路。第一,制定《平台企业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三,完善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平台就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就业关系发生变化。不同于传统劳动者受雇于特定企业,个人通过单个企业实现市场交换活动,而平台型“就业”则是劳动者个人通过虚拟平台与市场连接,从而实现劳动者与市场的交换价值。二是平台企业自身直接创造的就业数量有限,但通过平台开展业务,间接创造的就业数量巨大。三是就业灵活性更强。平台就业突破空间和时间限制。国际上将此归为非正规就业。
(二)平台就业对从业者权益保护带来的影响
目前,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用工关系性质难以认定。平台用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能否适用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论。二是平台、代理商、从业者三方关系复杂多变。对于由众多代理商层层转句包的情形,用工主体难以确定。三是缺乏必要劳动基准保护,职业风险激增。平台通过算法控制从业者工作过程,安全隐患加大。四是社会保险缺位,从业者社会安全缺乏保障。由于平台用工关系性质不确定,平台普遍没有为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以上特点和问题,孙洁提出加强平台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议。
(一)制定《平台企业就业管理条例》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分类复杂,规范难度较大等因素,建议分类规范、逐步实施。短期来看,可制定《平台企业就业管理条例》,不同平台,性质不同,实施不同规制。一是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有可能也有必要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的平台企业,扩大员工制管理范围。对平台全职就业者(35小时以上)实施社保全覆盖。二是对兼职就业者,实施社保信息申报制度,并应对平台企业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最低要求。支持平台企业发展,制定社保税费优惠及激励性政策。同时,平台企业注册登记,增加用工规范性要求,对用工类型给出明确限制。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强化平台就业管理。人社部、统计局等应开展平台就业统计,发布相关数据,细化相关政策。
(二)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从长期来看,可考虑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可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因缴费水平较高,无负担能力。二是大部分企业将社保完全视为个人责任,这并不合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迄今灵活就业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缺乏明确定义。应清晰界定灵活就业的内涵和外延。可从是否全职工作、是否存在雇主等定义灵活就业。目前来看,可以从全职就业以外的工作来定义内涵,外延可包括:自雇、自由职业者、平台兼职工作者、打零工的劳动者等。总体上,从职业和工时两个角度来把握。其次,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我国城镇自雇以及平台就业在内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60%,数量超过2亿人。但实际状况,包括职业、工时、报酬、社保等状况并不清楚,为此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调查制度,并予以及时发布。第三,在概念界定和数据统计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条例》的具体内容。要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企业责任,以及个人参保的约束性等。
(三)完善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
明确平台企业承担部分雇主责任,加快建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探索平台就业劳动者、平台企业分担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订单数或营业收入计费的参保缴费模式。